甲 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 后甲希望出版小说 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

职业资格 已帮助: 时间:2024-11-20 19:43:30

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卷三

标签:网络传播,小说,博客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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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02

2024-11-20 19:43:30

答案:C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可分割使用的,就其各自创作部分分别享有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此处“正当理由”,是指“为进一步完善、修正作品”而不行使权利,或者权利行使对部分合作作者有利害关系。此题中,因乙无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作品的出版,故甲可自己行使除转让以外的任何具体著作权。故A选项,甲将小说上传至博客的行为属于行使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D选项,甲许可出版社出版小说的行为属于行使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均未侵犯乙的权利。故选项A、D均错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通过交互的方式传播和提供作品的行为,这种“交互式传播”包括三种:
1、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将数字化的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上供用户下载或欣赏;
2、网络用户将数字化作品上传至开放的服务器上供其他用户下载或欣赏;
3、网络用户将数字化作品置于P2P软件划定的“共享区”,供同类软件用户下载或欣赏。由此可知,丙的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他用户的只能是通过链接进入作者甲的博客中才能欣赏或下载作品;但丁的行为即属于上述第二种交互式传播,未经许可,侵犯了作者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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