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的司法制度及其特点。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8 16:12:23

论清代的司法制度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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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清代,正确答案,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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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16:12:23

正确答案:清朝的司法制度因鸦片战争后国家逐步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主要论及鸦片战争以前的司法制度以及特点。 入关以后清人模仿明朝的司法体制迅速建立起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相当周密发达的司法制度并形成了自己一定的特色。 (1)中央“三法司”与京师地方司法机构 ①中央“三法司” 清朝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号称“三法司”。 a.刑部为皇帝之下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权力远甚于明代。刑部的实际权限具体说来是三个方面。第一在皇帝的统率下行使全国最高审判权包括核拟死刑案件上报皇帝最后批准批结全国充军流放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以上现审案件及中央官吏犯罪案件。第二司法行政职权如造办“黄册”狱政管理赃款罚没之管理等。第三立法方面的职权主要是负责律例馆工作主持修订律例平时积累例案开馆时纂修定拟。 b.大理寺职“掌平天下之刑名凡重辟则率其属而会勘。大理寺本是古制上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清时地位大大下降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如发现刑部定拟不当可以驳回。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 c.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是法纪监督机关主掌官员监察并职司谏议。都察院参与司法事务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参与会谳。即各省死刑案件在刑部核拟后送都察院都察院列署其意见转大理寺;大理寺副署意见后退回刑部办理题奏。二是参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之职。都察院内设十五道、六科分掌地方各省及中央六部之纠察尤其是对刑名事宜进行监察。 ②京师地方司法机构 清代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杖罪以下由巡城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报刑部定案。凡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报巡城御史审断;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审解重者报巡城御史审理。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 (2)地方司法体制与旗人司法管辖 ①地方四级司法体制 清朝的地方司法体制为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四级。 a.县(散州、散厅)为第一审级 知县有权审决笞、杖、徒刑案件;流刑、死刑案件只可预审转呈府衙判决。发生于州县官辖区内的田土、户婚、斗殴等轻微案件只要系笞杖轻罪均由州县官全权处理是为州县“自理案件”。命盗等刑事案件州县初审后按期将案卷与案犯一起解赴府或直隶厅州复审。 b.府(直隶厅、直隶州)为第二审级 负责复审州县依法上报的刑事案件及人民不服州县判决而上诉申诉的案件。直隶厅州也辖理一审案件因其与府平级故呈送道台为第二审。州县上报刑事案件(流罪以上案件)知府复审后提出判决意见再上报省按察司。 c.省按察司(全称提刑按察使司)为第三审级 按察司对府(直隶厅州)上报的刑案进行复审其中对徒刑案件仅进行复核(因徒刑人犯不解省)对军流、死刑案件进行复审要求直接讯问人犯。如无异议便加以“审供无异”之看语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问题则驳回重审或改发别的州县更审。 d.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 督抚有权批复按察司复核无异议的徒刑案件并决定执行。对军流刑案件加以复核。如对按察司的看语无异议则咨报刑部听候批复。对死刑案件督抚须对人犯进行复审。在当堂亲审后如“与司、府、县审供相同”就作出看语专案向皇帝奏报日“具题”并将题本副本咨送都察院、大理寺。 ②旗人司法管辖 清政权的统治基础是以满人为主的旗人因而对旗人在司法上作出了一些旨在保护旗人特权的安排。 a.旗人在地方民刑案件不由县审理而由“理事厅”审理。“理事厅”是各府(州)理事同知或通判的办事机构审理旗人的民刑案件是其主要职责之一。旗人命盗案件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审理州县官无权对旗人单独作出判决。地方州县官虽可审理满人民事案件但不能动用刑具罚责旗人。 b.京师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盛京地区的满人诉讼由盛京将军及各部府尹会同审理。至于宗室贵族的案件则由宗人府审理。这些特殊管辖及满人的某些司法特权在咸丰朝以后逐渐瓦解。 (3)各类会审制度 ①秋审 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日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 ②九卿会审 清代的会审最典型的是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候、绞监候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 ③其他会审 a.在秋审大典的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在监死囚进行复核称为朝审。朝审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b.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称为小三司会审。因举行于热季故称热审。
清朝的司法制度,因鸦片战争后国家逐步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主要论及鸦片战争以前的司法制度以及特点。入关以后,清人模仿明朝的司法体制,迅速建立起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相当周密发达的司法制度,并形成了自己一定的特色。(1)中央“三法司”与京师地方司法机构①中央“三法司”清朝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号称“三法司”。a.刑部为皇帝之下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权力远甚于明代。刑部的实际权限,具体说来是三个方面。第一,在皇帝的统率下行使全国最高审判权,包括核拟死刑案件上报皇帝最后批准,批结全国充军流放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以上现审案件及中央官吏犯罪案件。第二,司法行政职权,如造办“黄册”,狱政管理,赃款罚没之管理等。第三,立法方面的职权,主要是负责律例馆工作,主持修订律例,平时积累例案,开馆时纂修定拟。b.大理寺职“掌平天下之刑名,凡重辟则率其属而会勘。大理寺本是古制上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清时地位大大下降,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如发现刑部定拟不当,可以驳回。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c.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是法纪监督机关,主掌官员监察,并职司谏议。都察院参与司法事务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参与会谳。即各省死刑案件在刑部核拟后,送都察院,都察院列署其意见转大理寺;大理寺副署意见后退回刑部,办理题奏。二是参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之职。都察院内设十五道、六科,分掌地方各省及中央六部之纠察,尤其是对刑名事宜进行监察。②京师地方司法机构清代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杖罪以下由巡城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报刑部定案。凡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报巡城御史审断;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审解,重者报巡城御史审理。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2)地方司法体制与旗人司法管辖①地方四级司法体制清朝的地方司法体制为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四级。a.县(散州、散厅)为第一审级知县有权审决笞、杖、徒刑案件;流刑、死刑案件只可预审转呈府衙判决。发生于州县官辖区内的田土、户婚、斗殴等轻微案件,只要系笞杖轻罪,均由州县官全权处理,是为州县“自理案件”。命盗等刑事案件,州县初审后,按期将案卷与案犯一起解赴府或直隶厅州复审。b.府(直隶厅、直隶州)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依法上报的刑事案件及人民不服州县判决而上诉申诉的案件。直隶厅州也辖理一审案件,因其与府平级,故呈送道台为第二审。州县上报刑事案件(流罪以上案件),知府复审后提出判决意见,再上报省按察司。c.省按察司(全称提刑按察使司)为第三审级按察司对府(直隶厅州)上报的刑案进行复审,其中对徒刑案件仅进行复核(因徒刑人犯不解省),对军流、死刑案件进行复审,要求直接讯问人犯。如无异议便加以“审供无异”之看语,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问题,则驳回重审或改发别的州县更审。d.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督抚有权批复按察司复核无异议的徒刑案件,并决定执行。对军流刑案件加以复核。如对按察司的看语无异议,则咨报刑部,听候批复。对死刑案件,督抚须对人犯进行复审。在当堂亲审后,如“与司、府、县审供相同”,就作出看语,专案向皇帝奏报,日“具题”,并将题本副本咨送都察院、大理寺。②旗人司法管辖清政权的统治基础是以满人为主的旗人,因而对旗人在司法上作出了一些旨在保护旗人特权的安排。a.旗人在地方民刑案件,不由县审理,而由“理事厅”审理。“理事厅”是各府(州)理事同知或通判的办事机构,审理旗人的民刑案件是其主要职责之一。旗人命盗案件,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审理,州县官无权对旗人单独作出判决。地方州县官虽可审理满人民事案件,但不能动用刑具罚责旗人。b.京师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盛京地区的满人诉讼,由盛京将军及各部府尹会同审理。至于宗室贵族的案件,则由宗人府审理。这些特殊管辖及满人的某些司法特权,在咸丰朝以后逐渐瓦解。(3)各类会审制度①秋审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日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②九卿会审清代的会审最典型的是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候、绞监候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③其他会审a.在秋审大典的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在监死囚进行复核,称为朝审。朝审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b.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称为小三司会审。因举行于热季,故称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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