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协议》 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 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

职业资格 已帮助: 时间:2024-11-20 22:36:06

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卷三

标签:名下,协议,房屋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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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2

2024-11-20 22:36:06

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借名买房”问题。如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政策,或逃避税费缴纳义务的,则借名买房协议将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题目中并未涉及相关信息,故应首先认定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产生两个所有权主体: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物权法》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实际产权人作为不动产实际的出资人可基于有效的《协议》申请变更登记,故A选项正确而B、C选项错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变更,以物权登记为准,名义产权人作为对外公示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不动产擅自出售属于有权处分;买受人、借名买房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办理“一房数卖”案件的原则处理。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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