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浙江工商大学2009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浙江工商大学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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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 ①如实告知义务 a.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b.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第二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该动机的事实;第三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第四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c.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②信守保证义务 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担保。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③条款说明义务 条款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 ④不可抗辩规则 不可抗辩规则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2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2)保险利益原则 ①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②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本人;b.配偶、子女、父母;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d.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③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要素如下:a.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b.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即必须是可以用金钱估算的利益;c.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受实际损失保险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充分补偿。 (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①如实告知义务a.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b.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第二,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该动机的事实;第三,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第四,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c.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②信守保证义务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担保。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③条款说明义务条款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④不可抗辩规则不可抗辩规则,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2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2)保险利益原则①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②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本人;b.配偶、子女、父母;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d.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③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要素如下:a.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b.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即必须是可以用金钱估算的利益;c.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受实际损失,保险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充分补偿。(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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