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公司资本三原则。(上交2003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试论述公司资本三原则。(上交2003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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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普遍确认了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三原则不仅直接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也为有限责任公司所遵循因而是普遍适用的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公认的资本确定原则其含义有二: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缴。确定的公司资本数额是公司资本实力的直接标志也是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定范围。无限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虽不以其所认缴的资本额为限但将确定的资本数额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股东却是无限责任股东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或比例的重要依据。从各国公司法都规定注册资本为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角度来认识可以说资本确定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盈利或亏损以及财产的无形损耗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使公司的资本实质上成为一个变数。当公司的财产价值高于公司资本时其偿债能力亦随之增强但当公司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资本时就必然使公司无法按其资本数额来承担财产责任。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规定:①不得抽逃出资;②亏损必先弥补;③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⑤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司资本不变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事实上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经营宗旨改变、经营范围的变动、股东人数的增减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不仅为法所允许且与资本不变原则亦不相悖因为资本不变只是指不得随意改变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应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不能随意增减。就立法意图而言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基本一致都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从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又有着密切的联系这表现在前者是对内容的延伸和细化。因为如果没有资本不变原则的限制资本维持原则即失去维持的依据;如果公司可随意增减资本资本维持原则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有人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维持的是公司资本的实质资本不变原则维持的则是公司的形式此种认识不无道理。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正常发展。尽管顺应经济关系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公司资本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公司的资本三原则仍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产生着重要影响。
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普遍确认了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三原则不仅直接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也为有限责任公司所遵循,因而是普遍适用的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公认的资本确定原则,其含义有二: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缴。确定的公司资本数额是公司资本实力的直接标志,也是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定范围。无限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虽不以其所认缴的资本额为限,但将确定的资本数额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股东,却是无限责任股东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或比例的重要依据。从各国公司法都规定注册资本为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角度来认识,可以说资本确定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盈利或亏损以及财产的无形损耗,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使公司的资本实质上成为一个变数。当公司的财产价值高于公司资本时,其偿债能力亦随之增强,但当公司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资本时,就必然使公司无法按其资本数额来承担财产责任。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规定:①不得抽逃出资;②亏损必先弥补;③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⑤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司资本不变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事实上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经营宗旨改变、经营范围的变动、股东人数的增减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不仅为法所允许,且与资本不变原则亦不相悖,因为资本不变只是指不得随意改变,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应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不能随意增减。就立法意图而言,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基本一致,都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从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又有着密切的联系,这表现在前者是对内容的延伸和细化。因为如果没有资本不变原则的限制,资本维持原则即失去维持的依据;如果公司可随意增减资本,资本维持原则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有人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维持的是公司资本的实质,资本不变原则维持的则是公司的形式,此种认识不无道理。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正常发展。尽管顺应经济关系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公司资本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公司的资本三原则仍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产生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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