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 刘某与某乡政府就该乡一片荒山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期限25年 边界清楚。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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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刘某与某乡政府就该乡一片荒山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5年,边界清楚。此后,刘某在荒山上栽种了花椒树,经过10年辛勤的培育,这些花椒树都进入了丰产期,刘某的收入也是一年比一年增加。但却引起了一些人的“红眼病”。2010年3月,乡政府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新的乡政府领导没有与刘某商量,就擅自作出决定,将刘某承包的荒山中的0.5亩山地和地上的80棵已进入丰产期的花椒树分给了张某管理、收益。刘某不服,经多次交涉无效,于2011年11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乡政府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非法分割的0.5亩山地,赔偿经济损失等。 请问:乡政府变更行政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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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乡政府,荒山,刘某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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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624

2024-03-07 12:52:36

正确答案:(1)乡政府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乡政府变更行政合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2)我国行政法中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3)行政主体享有因公共利益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力。“变更'只指变更合同内容即对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按一般合同的要求合同当事人要变更合同内容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但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有行政主体才可变更合同变更权是单方享有的。当然行政主体享有合同变更权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①只能在公共利益的需要范围内行使这项权力。公共利益需要到什么程度合同的变更就只能到什么程度不能借口公共利益需要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②不能变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③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变更合同后应对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负担部分给以补偿。虽然对于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但是作为行政主体单方享有变更权的一种制约行政主体应对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加重的负担给予补偿。(4)本案中乡政府新的领导没有与刘某商量就擅自将刘某承包的荒山中的0.5亩山地和地上的80棵已进入丰产期的花椒树分给了张某管理、收益显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乡政府的这一做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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