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沈家本与清末的礼法之争。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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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沈家本与清末的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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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礼法,清末,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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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10:02:05

正确答案:(1)沈家本其人 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任清未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2)清末的礼法之争 ①“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a.“法理派”与“礼教派”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由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因而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被称为“法理派”。 b.以张之洞为代表则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在大势所趋、变法修律已成定局后他们又对沈家本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百般挑剔和刁难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做“礼教派”。 ②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 就制定《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a.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干名犯义”是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沈家本等人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而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b.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亦是传统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人新刑律草案。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 c.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依照传统伦理礼教派认为在新律中该等问题应有特别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加以严厉惩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d.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律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的意志、命令即可构成此罪名。礼教派认为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指出:“违反教令出乎家庭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 e.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礼教派认为按照中国传统的伦理“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只有接受的道理而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唯有如此“方为平允”。 ③作为争论妥协结果的《暂行章程》 在修订新刑律过程中一些西方近代刑法制度和刑法原则对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刑法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引起了以礼教派为首的保守势力的激烈反对和攻击。在修律的方向和宗旨等问题上礼教派的观点实际上就代表了包括清朝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食古不化的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势力的观念和态度。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最终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和颁布《暂行章程》而结束。 《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等等以符合“凡我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的宗旨。刑法的修订充分表现出顽固的中华法系与近代资本主义法系的抗争。
(1)沈家本其人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任清未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2)清末的礼法之争①“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a.“法理派”与“礼教派”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由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因而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被称为“法理派”。b.以张之洞为代表则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在大势所趋、变法修律已成定局后,他们又对沈家本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百般挑剔和刁难,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做“礼教派”。②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就制定《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a.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沈家本等人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而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b.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亦是传统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人新刑律草案。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c.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依照传统伦理,礼教派认为,在新律中该等问题应有特别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加以严厉惩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d.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律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的意志、命令,即可构成此罪名。礼教派认为,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指出:“违反教令出乎家庭,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e.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礼教派认为,按照中国传统的伦理,“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只有接受的道理,而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唯有如此,“方为平允”。③作为争论妥协结果的《暂行章程》在修订新刑律过程中,一些西方近代刑法制度和刑法原则对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刑法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引起了以礼教派为首的保守势力的激烈反对和攻击。在修律的方向和宗旨等问题上,礼教派的观点实际上就代表了包括清朝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食古不化的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势力的观念和态度。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最终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和颁布《暂行章程》而结束。《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等等,以符合“凡我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的宗旨。刑法的修订,充分表现出顽固的中华法系与近代资本主义法系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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