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唐代至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概况。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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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会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 (1)唐律确立了徒刑以上的“长官同断”制、“八议”者犯死罪的“都堂集议”制和疑案“得为异议”制等。主要的会审形式有两种: ①在京师遇到特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的“三司推事”; ②对较大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和监察御史前去审理的“三司使”。 (2)宋代形成了对手由大理寺、刑部复审的疑难案件由朝臣集议而判的“朝臣杂议”制。 从机构上有学者将唐朝的会审又分为外部会审与内部会审两种外部会审是指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派有关人员所组成的联合审判组织所进行的审理无论是三司推事还是三司使都属于外部会审。内部会审是指由同一审判机关内部所有审判官吏所组成的联合审判组织所进行的审理又称“同职连署制”。唐朝的同一审判机关的所有官员分为长官、通判、判官和主典四个等级他们在审判活动中共同签署意见共同负责。 (3)元代形成了独特的会审制度——“约会”制度。 关于元代的“约会”制度有学者把它分成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 ①广义的“约会”制是指当某件事的解决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统属的部门时在处理或解决时各部门的相关管理者应当会同到齐提出各自部门的看法从而达成整体解决的方案。这一层次上的约会制包含有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内容。 ②狭义上看“约会”制度是元代司法制度中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户籍时就有不同的互不相统属的主管部门审理并且诉讼双方当事人各自也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审理时就得把相关当事人的上司请到场处理即所谓“约会”审理。 元代的“约会”制度并非针对重大疑难案件而主要是从诉讼管辖的角度来设计的。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约会”制度只存在于轻微的民刑诉讼。 (4)明代 ①明太祖朱元璋要求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再议时集法司会同审问即由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会同审问。因此明初有“会官审录”的做法霜降后请旨在承天门外审录刑部狱在押的囚犯参加的有三法司、五军都督府、九卿、科道、警衣卫等衙门也是由众多官员与法官共同处理案件。 ②明英宗天顺三年正式确立了被称为会审制度的典型代表——“朝审”制度:“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从此朝审成为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③九卿圆审 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通政使等9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的制度。即“会九卿而鞫之谓之圆审”。 ④热审 始于1404年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囚犯的制度规定每年小满节气后十余日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督察院、警衣卫、大理寺各派出官员会同审理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笞杖刑案件快审快结;徒流减等发落押解前往服刑地点;事实不清的案件请示皇帝立即处理。并且这些工作必须在6月底结束。 ⑤朝审 始于1459年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刑囚犯的制度。规定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奏请复审所有在押等候秋后处决的死刑囚犯皇帝批准后下旨召集在京公侯伯爵、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及寺郎、五军都督等高级官员由刑部尚书主持于承天门外举行会审。 ⑥大审 始于1481年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每5年举行一次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会同三法司长官审录京城在押的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犯。京城以外的省份则由刑部及大理寺派出官员至省会会同各省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以及巡按御史审录囚犯。无论是京城或是省外审理的结果都必须上奏皇帝批准。 明朝会审制度是比较完备的众多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的高官针对的主要是疑难案件或大案审理的结果由皇帝决断或者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 (5)清代 ①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部分并有所发展其典章规范、法律制度相当成熟和发达完备。在会审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在明朝基础上清朝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普遍认为清朝的会审制度发展到了顶峰出现了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和秋审等制度。 ②清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会审制度重新构建了会审制度体系: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 ③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中国法制发展进入了另一种状态司法主权遭到破坏原来的会审制度被会审公廨制度所取代。也即英美列强在中国领土上设立了租界他们强迫清政府在租界设立特殊的实际由外国人控制的司法审判机关以负责所谓的华洋混合案件的审理。会审公廨的经费由中国政府拨付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的主动权也几乎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大多是象征性的陪衬这种会审也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会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1)唐律确立了徒刑以上的“长官同断”制、“八议”者犯死罪的“都堂集议”制和疑案“得为异议”制等。主要的会审形式有两种:①在京师遇到特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的“三司推事”;②对较大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和监察御史前去审理的“三司使”。(2)宋代形成了对手由大理寺、刑部复审的疑难案件由朝臣集议而判的“朝臣杂议”制。从机构上,有学者将唐朝的会审又分为外部会审与内部会审两种,外部会审是指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派有关人员所组成的联合审判组织所进行的审理,无论是三司推事,还是三司使都属于外部会审。内部会审是指由同一审判机关内部所有审判官吏所组成的联合审判组织所进行的审理,又称“同职连署制”。唐朝的同一审判机关的所有官员分为长官、通判、判官和主典四个等级,他们在审判活动中共同签署意见,共同负责。(3)元代形成了独特的会审制度——“约会”制度。关于元代的“约会”制度,有学者把它分成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①广义的“约会”制,是指当某件事的解决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统属的部门时,在处理或解决时各部门的相关管理者应当会同到齐,提出各自部门的看法,从而达成整体解决的方案。这一层次上的约会制包含有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内容。②狭义上看,“约会”制度是元代司法制度中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户籍时,就有不同的互不相统属的主管部门审理,并且诉讼双方当事人各自也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审理时就得把相关当事人的上司请到场处理,即所谓“约会”审理。元代的“约会”制度并非针对重大疑难案件,而主要是从诉讼管辖的角度来设计的。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约会”制度只存在于轻微的民刑诉讼。(4)明代①明太祖朱元璋要求,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再议时,集法司会同审问,即由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会同审问。因此,明初有“会官审录”的做法,霜降后请旨在承天门外审录刑部狱在押的囚犯,参加的有三法司、五军都督府、九卿、科道、警衣卫等衙门,也是由众多官员与法官共同处理案件。②明英宗天顺三年,正式确立了被称为会审制度的典型代表——“朝审”制度:“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从此,朝审成为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③九卿圆审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通政使等9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的制度。即“会九卿而鞫之,谓之圆审”。④热审始于1404年,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囚犯的制度,规定每年小满节气后十余日,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督察院、警衣卫、大理寺,各派出官员会同审理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笞杖刑案件快审快结;徒流减等发落,押解前往服刑地点;事实不清的案件请示皇帝立即处理。并且,这些工作必须在6月底结束。⑤朝审始于1459年,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刑囚犯的制度。规定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奏请复审所有在押等候秋后处决的死刑囚犯,皇帝批准后,下旨召集在京公侯伯爵、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及寺郎、五军都督等高级官员,由刑部尚书主持,于承天门外举行会审。⑥大审始于1481年,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每5年举行一次,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会同三法司长官审录京城在押的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犯。京城以外的省份则由刑部及大理寺派出官员至省会,会同各省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以及巡按御史审录囚犯。无论是京城或是省外,审理的结果都必须上奏皇帝批准。明朝会审制度是比较完备的,众多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的高官,针对的主要是疑难案件或大案,审理的结果由皇帝决断或者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5)清代①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部分,并有所发展,其典章规范、法律制度相当成熟和发达完备。在会审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在明朝基础上,清朝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普遍认为清朝的会审制度发展到了顶峰,出现了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和秋审等制度。②清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会审制度,重新构建了会审制度体系: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③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中国法制发展进入了另一种状态,司法主权遭到破坏,原来的会审制度被会审公廨制度所取代。也即英美列强在中国领土上设立了租界,他们强迫清政府在租界设立特殊的实际由外国人控制的司法审判机关,以负责所谓的华洋混合案件的审理。会审公廨的经费由中国政府拨付,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的主动权也几乎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大多是象征性的陪衬,这种会审也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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