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2 3 4 5项所称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因违

继续教育 已帮助: 时间:2023-07-09 20:18:16

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2、3、4、5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以及因自然灾害等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毁损的情形。判断对错

难度:⭐⭐⭐

题库: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

标签:不动产,货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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