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及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的

知识竞赛 已帮助: 时间:2023-12-27 03:22:33

简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及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的相应情形。

难度:⭐⭐⭐

题库:知识竞赛,政府采购

标签:竞争性,保证金,采购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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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9***512

2023-12-27 03:22:33

答: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相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磋商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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