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市地税局在2008年6月18日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于2008年6月24日向省税务局申

职业资格 已帮助: 时间:2025-06-13 17:51:05

    甲对市地税局在2008年6月18日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2008年6月24日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甲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并于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该案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B.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超过了起诉期限

  C.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该案属于对同~具体行政行为的重复起诉

  D.法院应当受理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卷二

标签:的是,行政复议,法院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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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8***136

2025-06-13 17:51:05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不属于复议前置,故A项错误;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C项错误。当然,当事人撤回复议后再次起诉的,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甲知道的日期是6月18日,到9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超出了起诉期限,法院应不予受理,故B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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