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可为了支付货款 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 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

财务会计 已帮助: 时间:2024-04-07 00:19:39

甲公可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元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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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财会类考试,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

标签:支票,银行,公司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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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6***672

2024-04-07 00:19:39

正确答案:BD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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