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主要限制。(厦门大学2001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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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主要限制。(厦门大学200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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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政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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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17:25:21

正确答案: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之一明确规定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国际之间、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只有在缔约各方或立约各方都诚信遵守和切实履行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果才能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经济关系。同时有约必守原则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具体包括:(1)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针对条约的违法和失效问题列举的情况包括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错误、欺诈、贿赂、强迫和违反国际强行法。①错误。缔约时对于作为立约根据之事实的认定有错误以致条约内容具有非文字性的实质错误缔约国可据此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②诈欺。一国因另一谈判国的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前者可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③强迫。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④违反国际强行法。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而缔结的条约无效。任何新产生的条约如与现存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即归于无效应予终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等都应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由此可见历史上和现实中一切以诈欺或强迫手段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一切背离主权平等原则、侵害他国经济主权的国际经贸条约都是自始无效的或可以撤销的它们都绝对不在“有约必守”之列相反应当把它们绝对排除在“有约必守”的范围以外。(2)情势变迁原则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或事态变化而使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某项义务危及缔约国一方的生存或重大发展该缔约国一方应当有权要求解除这项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可以援引“情势之根本改变”作为终止条约或退出条约的根据但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需加以严格限制。
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之一,明确规定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国际之间、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只有在缔约各方或立约各方都诚信遵守和切实履行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果,才能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经济关系。同时,有约必守原则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具体包括:(1)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针对条约的违法和失效问题,列举的情况包括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错误、欺诈、贿赂、强迫和违反国际强行法。①错误。缔约时对于作为立约根据之事实的认定有错误,以致条约内容具有非文字性的实质错误,缔约国可据此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②诈欺。一国因另一谈判国的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前者可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③强迫。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④违反国际强行法。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而缔结的条约无效。任何新产生的条约,如与现存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即归于无效,应予终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等,都应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由此可见,历史上和现实中一切以诈欺或强迫手段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一切背离主权平等原则、侵害他国经济主权的国际经贸条约,都是自始无效的或可以撤销的,它们都绝对不在“有约必守”之列,相反,应当把它们绝对排除在“有约必守”的范围以外。(2)情势变迁原则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或事态变化而使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某项义务,危及缔约国一方的生存或重大发展,该缔约国一方应当有权要求解除这项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可以援引“情势之根本改变”作为终止条约或退出条约的根据,但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需加以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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