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分析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其多重性。(南京财经大学2009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4 19:53:58

举例分析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其多重性。(南京财经大学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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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政治学类

标签:南京,相关法律,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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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19:53:58

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规范又含有国内法规范的综合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多重性具体包括:(1)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①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如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②除国际多边经济条约外还有大量的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等。在某些情况下双边经济条约对于国际经济法原则或规则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若许多双边经济条约对某一问题都作同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就可以形成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的一般规则。(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一般认为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际惯例包括两种:①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②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有些属强制性规范有些属任意性规范。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但任意性惯例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同于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常例或通行做法等。(3)联大规范性决议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大的职权是讨论和建议因此联大决议除了有关联合国内部事务的部分以外都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联大决议的性质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肯定大会决议的法律意义。实际上有些联大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决议在国际实践中也已逐渐被接受而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4)国内立法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统一制和分流制。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是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其原因或者是出于维持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或是基于经济体制的不同。(5)其他辅助性渊源①判例判例包括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两种。a.国际司法判例从广义上说包括国际法院的判例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在内。在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方面国际法院和各种国际仲裁庭均起着重要作用。b.国内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也被认为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与国际司法判例相比较则更接近于国际法的资料。国内司法判例能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渊源问题取决于它们在国内是否构成法律。②学说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对法律的解释、适用有很大影响因而对确定法律原则很有帮助。但学说毕竟不具有法的约束力不是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规范又含有国内法规范的综合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多重性,具体包括:(1)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①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如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②除国际多边经济条约外,还有大量的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等。在某些情况下,双边经济条约对于国际经济法原则或规则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若许多双边经济条约对某一问题都作同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就可以形成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的一般规则。(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一般认为,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际惯例包括两种:①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②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有些属强制性规范,有些属任意性规范。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但任意性惯例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同于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常例或通行做法等。(3)联大规范性决议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大的职权是讨论和建议,因此联大决议除了有关联合国内部事务的部分以外,都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联大决议的性质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肯定大会决议的法律意义。实际上,有些联大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决议在国际实践中也已逐渐被接受而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4)国内立法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统一制和分流制。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是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其原因或者是出于维持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或是基于经济体制的不同。(5)其他辅助性渊源①判例判例包括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两种。a.国际司法判例从广义上说包括国际法院的判例,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在内。在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方面,国际法院和各种国际仲裁庭均起着重要作用。b.国内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也被认为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与国际司法判例相比较,则更接近于国际法的资料。国内司法判例能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渊源问题,取决于它们在国内是否构成法律。②学说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对法律的解释、适用有很大影响,因而对确定法律原则很有帮助。但学说毕竟不具有法的约束力,不是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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