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8 02:55:06

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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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中华民国,主要内容,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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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2:55:06

正确答案:《中华民国宪法》是经1946年12月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通过的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这是国民党在悍然撕毁国共两党签订的“双十协定”并公然践踏由国共两党及其他党派和众多民主人士的代表人物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炮制出来的是旧中国反动政权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最后一部宪法。它以“五五宪草'为基础抄袭旧政协关于宪草问题协议中有关“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某些词句而成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传。 (1)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①以“全民政治”和“主权在民”的口号掩盖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宪法继续打着孙中山“遗教”的幌子在总纲中堆砌“主权在民”的词藻:“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实际上国民党行的仍是法西斯独裁专制。 ②在“保障民权”的幌子下限制和剥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部宪法将旧政协关于宪草问题协议中规定的对人民自由权利采取宪法保障和保障自由的原则改为法律限制主义的原则即用普通法律就可以限制宪法上的自由和权利。这样国民党政府随时可以以“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为借口用普通法律或特别法规限制和剥夺宪法上的“自由”和“权利”。从而完全勾销了曾经向国民作出的许诺。 ③以地方“自治”为名行中央集权之实。 “蒋记宪法”标榜采取孙中山的均权主义原则规定省、县实行“自治”。但是又规定:“省自治法制定后须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认为有违宪之处应将违宪条文宣布无效”;“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条发生重大障碍”由司法院院长主持召开由五院院长组成的委员会“提出方案解决之”。 可见这种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宪法划分不是以均权主义为原则而是以集权主义为出发点;不是以地方自治为基础而是以中央集权为准则。至于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实际上被取消。 总之在这部宪法中均权原则变成了集权原则所谓的“地方自治”只不过是把中央集权残余的事权留给地方罢了。 ④抄袭旧政协关于宪法草案问题协议中关于实施国会制、内阁制的某些原则而实际上实行的却是总统集权制。 这部宪法规定的国家中央政权的政治制度是设国民大会、总统及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从宪法规定的表面上看国民政府体制带有明显的议会内阁制的特征但是实际上是实行总统集权制。宪法规定的总统职权十分巨大。这种总统独裁制显然旨在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 ⑤在“民生主义”的词句下巩固和发展官僚资本主义。 这部《中华民国宪法》在“国民经济”一节中在标榜“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的同时特别强调“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 在规定“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的同时又强凋“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企业以公营为原则”“金融机构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从而在实际上为四大家族排斥民族资本垄断经济命脉提供了宪法保障。 ⑥打着“尊重条约”的招牌维护帝国主义的侵华权益。 这部宪法规定的外交政策原财中标榜“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宣布“尊重条约”即尊重包括一切卖国条约在内的条约。实际上是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一切卖国条约维护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的侵华权益。 综上所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限制和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中央的权力集中到总统。所以这部宪法的基本特点是:人民无权独裁集权。这部宪法不仅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制造宪法依据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内战、卖国政策张目。所以这是一部封建买办法西斯的独裁法是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法是丧权辱国的卖国法。
《中华民国宪法》是经1946年12月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通过的,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这是国民党在悍然撕毁国共两党签订的“双十协定”,并公然践踏由国共两党及其他党派和众多民主人士的代表人物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炮制出来的,是旧中国反动政权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最后一部宪法。它以“五五宪草'为基础,抄袭旧政协关于宪草问题协议中有关“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某些词句而成,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传。(1)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以“全民政治”和“主权在民”的口号,掩盖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宪法继续打着孙中山“遗教”的幌子,在总纲中堆砌“主权在民”的词藻:“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实际上国民党行的仍是法西斯独裁专制。②在“保障民权”的幌子下,限制和剥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将旧政协关于宪草问题协议中规定的对人民自由权利采取宪法保障和保障自由的原则,改为法律限制主义的原则,即用普通法律就可以限制宪法上的自由和权利。这样,国民党政府随时可以以“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为借口,用普通法律或特别法规限制和剥夺宪法上的“自由”和“权利”。从而完全勾销了曾经向国民作出的许诺。③以地方“自治”为名,行中央集权之实。“蒋记宪法”标榜采取孙中山的均权主义原则,规定省、县实行“自治”。但是又规定:“省自治法制定后,须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认为有违宪之处,应将违宪条文宣布无效”;“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条发生重大障碍”,由司法院院长主持召开由五院院长组成的委员会,“提出方案解决之”。可见,这种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宪法划分,不是以均权主义为原则,而是以集权主义为出发点;不是以地方自治为基础,而是以中央集权为准则。至于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实际上被取消。总之,在这部宪法中,均权原则变成了集权原则,所谓的“地方自治”,只不过是把中央集权残余的事权留给地方罢了。④抄袭旧政协关于宪法草案问题协议中关于实施国会制、内阁制的某些原则,而实际上实行的却是总统集权制。这部宪法规定的国家中央政权的政治制度是设国民大会、总统及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从宪法规定的表面上看,国民政府体制带有明显的议会内阁制的特征,但是实际上是实行总统集权制。宪法规定的总统职权十分巨大。这种总统独裁制,显然旨在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⑤在“民生主义”的词句下,巩固和发展官僚资本主义。这部《中华民国宪法》在“国民经济”一节中,在标榜“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的同时,特别强调“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在规定“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的同时,又强凋“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企业以公营为原则”,“金融机构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从而在实际上为四大家族排斥民族资本,垄断经济命脉提供了宪法保障。⑥打着“尊重条约”的招牌,维护帝国主义的侵华权益。这部宪法规定的外交政策原财中,标榜“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宣布“尊重条约”,即尊重包括一切卖国条约在内的条约。实际上是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一切卖国条约,维护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的侵华权益。综上所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限制和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中央的权力集中到总统。所以这部宪法的基本特点是:人民无权,独裁集权。这部宪法不仅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制造宪法依据,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内战、卖国政策张目。所以这是一部封建买办法西斯的独裁法,是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法,是丧权辱国的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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