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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2日午夜时分,在河北省涿州市第四中学的女生宿舍内发生一起凶杀案。17岁的初三学生张小娟在睡梦中被人连砍3刀,当场死亡。十几天之后.案子破获,凶手是张小娟的班主任——26岁的青年教师李东身。警方查明,李东身曾多次以询问学习生活情况为由,将胆小怕事的女学生张小娟叫到办公室进行狠亵和奸污。后见张小娟即将毕业,怕事情败露,遂在学生即将离校的前一个晚上,带着匕首窜到女生宿舍撬开门将睡梦中的张小娟杀死。 公诉机关认定李东身就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有: (1)在女生宿舍里的电灯灯泡上发现了李东身的指纹.据李东身在公安机关交待.因为怕杀人时,被害人张小娟打开电灯,所以撬开门后先将灯泡拧下来,在杀人后又将灯泡拧上。 (2)案发几天后譬犬对于现场足迹气味的辨认,三条警犬中有两条警犬认定犯罪现场足迹上闻到的气味就是李东身。 (3)李东身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对全部供述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 (4)李东身学校同事,两个与其同办公室的老师对侦查人员谈到,曾经看到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叫到办公室。 (5)撬门用的改锥。 李东身的辩护律师经调查了解到: (1)涿州市第四中学从没配备过专业电工,教室宿舍里的电灯电器坏了,大部分要靠班主任去修理。 (2)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
请回答;
(1)公安局收集的口供、灯泡上的指纹和警犬的认定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收集了哪些直接证据?哪些间接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李东身有罪?理由是什么?
参考解答
答案:(1)公安局收集的口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灯泡上的指纹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但本案中灯泡上留下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身在其他场合留下的。警犬的认定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种类不包括警犬的认定。所以警犬的认定不能作为证据。(2)本案中公安局收集的直接证据是李东身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间接证据是李东身留在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仅凭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东身有罪。因为除了李东身的口供外(已经被本人否定),只有三个间接证据,即李东身留在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而灯泡上留下的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身在其他场合留下的,两个老师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猥亵和奸污,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不能证明李东身曾经实施撬门行为。本案所有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认定李东身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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