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 甲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 000元 甲 乙平分各得15 000元。在审查本

职业资格 已帮助: 时间:2025-06-13 21:01:19

    2007年6月,甲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1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关于甲诈骗金额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34,000元

  B.30,0001元

  C.19,000元

  D.15,000元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卷二

标签:曾在,公安机关,李某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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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36

2025-06-13 21:01:19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甲在2001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7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应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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