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朝的律 例关系。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8 13:07:33

试论清朝的律、例关系。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清朝,正确答案,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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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25

2024-03-08 13:07:33

正确答案:在清朝主要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例》中都是采用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在清朝法典中“律”是作为法典主干的正式律文“例”在律文之外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1)律、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关系起实际的调节作用。(2)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3)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4)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即“例”的规定与律文有出入的情况。明清时期形成的这种律、例并举的形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由比较成熟和稳定的律文来确定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又可以运用条例这种灵活的、可以适应时变的规范来处理调节具体的社会关系。明清之际的律例关系也反映出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已经越来越娴熟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调节社会。
在清朝主要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例》中,都是采用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在清朝法典中,“律”是作为法典主干的正式律文,“例”在律文之外,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1)律、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关系起实际的调节作用。(2)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3)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4)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即“例”的规定与律文有出入的情况。明清时期形成的这种律、例并举的形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由比较成熟和稳定的律文来确定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又可以运用条例这种灵活的、可以适应时变的规范来处理调节具体的社会关系。明清之际的律例关系,也反映出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已经越来越娴熟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调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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