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价值。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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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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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专科,法律事务类,经济法

标签:经济法,正确答案,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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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30:31

正确答案: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1)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实质正义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在经济法中从有关经济管理、经济活动到维护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无不要求主体的行为既符合法律规范本身的规定而且其行为结果也不违背该规范的内在精神和合理预期合乎实质正义之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实质正义尽管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但是它和形式正义并非是相悖的。实质正义同样包含着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作出相同法律调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而不是简单地走向反面和极端化。 (2)社会效益。经济法的效益观是一种社会效益观。效益是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反映出来的而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法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法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发展、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从根本上说实质正义本身包含了对于效益的要求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公平和效益发生冲突则仍然有一个利益分配和实质正义的实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经济法之内在要求和宗旨不容许任何有损社会利益和优良道德的效益之存在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秩序应当优先于局部或个别之效益长远利益应当优先于一时之效益互利或不损人之效益则优先于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之效益。 (3)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这种制度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比任何其他法的部门更为强烈的经济和法的实践。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追求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具有促进、协调、组织、参与、引导和市场操作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而远非简单的行政干预。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1)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实质正义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在经济法中,从有关经济管理、经济活动到维护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无不要求主体的行为既符合法律规范本身的规定,而且其行为结果也不违背该规范的内在精神和合理预期,合乎实质正义之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实质正义尽管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但是它和形式正义并非是相悖的。实质正义同样包含着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作出相同法律调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而不是简单地走向反面和极端化。(2)社会效益。经济法的效益观是一种社会效益观。效益是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反映出来的,而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法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法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发展、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从根本上说,实质正义本身包含了对于效益的要求,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公平和效益发生冲突,则仍然有一个利益分配和实质正义的实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经济法之内在要求和宗旨,不容许任何有损社会利益和优良道德的效益之存在,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秩序应当优先于局部或个别之效益,长远利益应当优先于一时之效益,互利或不损人之效益则优先于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之效益。(3)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这种制度,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比任何其他法的部门更为强烈的经济和法的实践。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追求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具有促进、协调、组织、参与、引导和市场操作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而远非简单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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