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朝司法制度述评。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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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朝司法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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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述评,明清,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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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1)明朝司法制度评述: ①明朝司法机构 a.中央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都察院掌纠察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b.地方三级司法机构 地方三级司法机构分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明代越诉受重惩。 c.“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这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成祖时“恐外官徇情”设“东厂”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如宦官刘谨、魏忠贤等人均把持过厂卫权倾天下于一时。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 ②诉讼制度的特点 a.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 皇帝握有一切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各类会审均须由刑部“拟律以奏”然后依旨执行。他亲自审案任意用刑如朱元璋凡“有大狱必面讯”“重案多亲鞠(审理)不委法司”。成祖时又令“死罪必五复奏”。明一代皇帝多“任喜怒为生杀”。 b.“厂”、“卫”特务性机关参与司法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 第一侦查缉捕之权。其侦缉范围主要是涉及国家政权的大要案对一般刑事案不干预即其他“作奸犯科自有(法)司存不宜缉'。凡认为要案者“虽王府不免”。 第二监督审判之权。依明律厂卫有讯问权无判决权。凡厂卫所获人犯“必移镇抚再鞫”但镇抚司只能审讯无权判决。判决权仍归法司独有但实际上法司慑于厂卫得宠于皇帝的淫威对其所交案件虽然“洞见其情无敢擅更一字”。至于厂卫奉旨所理“诏狱”三法司即使洞见冤情也不敢过问。以至于其时大臣仍有“法司几成虚设”之叹。 第三法外施刑之权。厂卫“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亦不负责任。如魏忠贤好用立枷枷人枷重三百斤“不数日即死先后死者六七十人”。 ③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 a.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会官审录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 c.朝审 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d.大审 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 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有明一代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是两张皮以任意不任法著称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 (2)清朝司法制度评述: ①清代的司法机关 a.中央三法司 清朝的主要司法体制也是承袭明朝的制度而来。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主要司法机构构成“三法司”成为皇帝之下的最主要的国家司法机构。三法司的职权范围大体上也与明朝的制度相同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但刑部的职权更重于明代。刑部在清朝是职权最重、也最受朝廷重视的一个司法机构。从这些职权范围来看天下的可法重责大部分都落到了刑部的身上。 在清朝都察院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与中国历史上的监察机构一样都察院也被视为“风宪衙门”负责对全国各级、各部门官员的监督和检查也是皇帝的重要“耳目”。对司法官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都察院的职权之一。 清朝的大理寺已经由唐、宋时期的主审机构蜕变为负责复核重案、申理昭雪的“恤刑”机构。在名义上大理寺“掌天下刑名凡重辟则率其属而勘”但在实际上其地位和影响都较为有限。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等“三法司”共同构成清朝皇帝之下中央最高一级司法机构。 b.地方司法机构 清朝的地方制度基本上是承袭明朝的行省体制。除蒙、藏等边疆地区外分设十八行省。至光绪年间又增设新疆、台湾省及东北三省形成二十三省的规模。行省之下设道、府、县三级行政机构。清朝继承中国古代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从司法体制的角度看清代的地方司法由低到高分为县、府、臬司和督抚四级。县及与之平行的州、厅是清朝的基层政权。一切民刑案件均应以县级为初审机构。 ②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袭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善的会审体制。 a.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 b.秋审和朝审 “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朝审”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朝的秋审、朝审的审理过程虽然有流于形式之弊但有关各方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是比较仔细的。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等复审程序的存在也在客观上迫使各级司法机构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从清朝档案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看秋审和朝审后被列入“缓决”一类的情形也较多。 c.热审 “热审”也是清朝实行的一种复审形式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有关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1)明朝司法制度评述:①明朝司法机构a.中央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都察院掌纠察,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b.地方三级司法机构地方三级司法机构分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明代越诉受重惩。c.“厂”、“卫”特务司法机关这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成祖时“恐外官徇情”设“东厂”,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如宦官刘谨、魏忠贤等人均把持过厂卫,权倾天下于一时。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②诉讼制度的特点a.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皇帝握有一切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各类会审均须由刑部“拟律以奏”,然后依旨执行。他亲自审案,任意用刑,如朱元璋凡“有大狱必面讯”,“重案多亲鞠(审理),不委法司”。成祖时又令“死罪必五复奏”。明一代,皇帝多“任喜怒为生杀”。b.“厂”、“卫”特务性机关参与司法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第一,侦查缉捕之权。其侦缉范围主要是涉及国家政权的大要案,对一般刑事案不干预,即其他“作奸犯科,自有(法)司存,不宜缉'。凡认为要案者“虽王府不免”。第二,监督审判之权。依明律,厂卫有讯问权,无判决权。凡厂卫所获人犯“必移镇抚再鞫”,但镇抚司只能审讯无权判决。判决权仍归法司独有,但实际上法司慑于厂卫得宠于皇帝的淫威,对其所交案件,虽然“洞见其情,无敢擅更一字”。至于厂卫奉旨所理“诏狱”,三法司即使洞见冤情,也不敢过问。以至于其时大臣仍有“法司几成虚设”之叹。第三,法外施刑之权。厂卫“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亦不负责任。如魏忠贤好用立枷枷人,枷重三百斤,“不数日即死,先后死者六七十人”。③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a.九卿会审(又称“圆审”)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b.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c.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d.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有明一代,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是两张皮,以任意不任法著称,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2)清朝司法制度评述:①清代的司法机关a.中央三法司清朝的主要司法体制,也是承袭明朝的制度而来。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主要司法机构构成“三法司”,成为皇帝之下的最主要的国家司法机构。三法司的职权范围,大体上也与明朝的制度相同,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但刑部的职权,更重于明代。刑部在清朝是职权最重、也最受朝廷重视的一个司法机构。从这些职权范围来看,天下的可法重责,大部分都落到了刑部的身上。在清朝,都察院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与中国历史上的监察机构一样,都察院也被视为“风宪衙门”,负责对全国各级、各部门官员的监督和检查,也是皇帝的重要“耳目”。对司法官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都察院的职权之一。清朝的大理寺已经由唐、宋时期的主审机构,蜕变为负责复核重案、申理昭雪的“恤刑”机构。在名义上,大理寺“掌天下刑名,凡重辟则率其属而勘”,但在实际上,其地位和影响都较为有限。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等“三法司”,共同构成清朝皇帝之下中央最高一级司法机构。b.地方司法机构清朝的地方制度,基本上是承袭明朝的行省体制。除蒙、藏等边疆地区外,分设十八行省。至光绪年间又增设新疆、台湾省及东北三省,形成二十三省的规模。行省之下,设道、府、县三级行政机构。清朝继承中国古代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从司法体制的角度看,清代的地方司法,由低到高分为县、府、臬司和督抚四级。县及与之平行的州、厅,是清朝的基层政权。一切民刑案件,均应以县级为初审机构。②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袭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善的会审体制。a.九卿会审“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b.秋审和朝审“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朝审”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朝的秋审、朝审的审理过程,虽然有流于形式之弊,但有关各方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是比较仔细的。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等复审程序的存在,也在客观上迫使各级司法机构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从清朝档案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看,秋审和朝审后,被列入“缓决”一类的情形也较多。c.热审“热审”也是清朝实行的一种复审形式,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有关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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