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答
1、根据《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司发公字第257号,1983年7月16日),如果您是在1950年5月1日前(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的,且为群众公认的,由公证处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2、如果您是在1950年5月1日后(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后)结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结婚证遗失的,请您先去所在区(县)的档案馆查询您的婚姻登记档案,由档案保管部门出具查档证明。然后携带双方户口簿、双方有效身份证、双方结婚登记查档证明、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至其中一方北京户口所在地区(县)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
3、如果您是在1950年5月1日之后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形成事实婚姻的,则按照补办结婚登记办理。请携带双方户口簿、双方有效身份证、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至其中一方北京户口所在地区(县)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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