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 甲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汽车零部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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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甲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汽车零部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11年9月公布,2013年7月3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1年2月,乙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零部件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次月起持续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组装汽车。2012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销售行为。2015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
B、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
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卷三

标签:专利权,费用,公司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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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02

2024-11-20 21:54:5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判断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形,包括:1、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其性质与作品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相同,如购买专利产品后再次销售的行为;2、先用权人的特定行为:他人申请之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准备使用的;3、临时(暂时或偶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对本国专利的使用;4、将专利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5、(在专利保护期内)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使用或提供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使用专利,学说上称之为“Bolar例外”。此题中,乙独立研发与他人专利相同的技术,但其在先权利的范围仅限于在他人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生产行为。甲的申请日是2010年3月,而乙的生产行为则是2011年2月,其并不享有在先权利,其生产、销售行为自始属于专利侵权。故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正确。《专利法》11条规定了五种专利侵权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因知识产权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故丙将专利侵权产品用于组装汽车亦属于侵权行为,D选项说法错误。《专利法》68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很明显,因专利授权之前申请人并无专利权,其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因此,申请人若在专利授予之前发现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专利授予之日起算,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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