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 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08:05:55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武大2009、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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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票据法,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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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08:05:55

正确答案:该条内容是对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之间联系的规定。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联系。本条规定的是牵连联系主要内容表现在: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的效力及瑕疵直接影响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 (2)持票人未支付票据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票据金额的对价则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与其直接对价关系的票据债务人就可以否定持票人的权利主张。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它同样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本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必须给付对价”指的是与票面金额相等的价格;而“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则可能高于票面金额也可能少于票面金额当然也可能等于金额。《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有不适之处是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无因性原理背道而驰的多数人认为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是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否定。
该条内容是对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之间联系的规定。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联系。本条规定的是牵连联系,主要内容表现在:(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的效力及瑕疵直接影响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2)持票人未支付票据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票据金额的对价,则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与其直接对价关系的票据债务人就可以否定持票人的权利主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它同样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本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必须给付对价”,指的是与票面金额相等的价格;而“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则可能高于票面金额,也可能少于票面金额,当然也可能等于金额。《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有不适之处,是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无因性原理背道而驰的,多数人认为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是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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