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 下列情形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A.张某 曾为甲大学教

财务会计 已帮助: 时间:2024-04-05 02:23:31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
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 000万元尚未偿还
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难度:⭐⭐⭐

题库:财会类考试,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

标签:的是,曾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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