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2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 该包裹被盗。3月27日 甲取包裹

财务会计 已帮助: 时间:2025-03-08 19:14:45

    甲于2012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A.2013年3月22日

  B.2013年3月27日

  C.2014年3月22日

  D.2014年3月27日

难度:⭐⭐⭐

题库:财会类考试,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标签:诉讼时效,民法通则,包裹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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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19

2025-03-08 19:14:45

参考答案:B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12年3月27日~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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