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日上午 有5只羊跑到张某家的菜园子里吃菜 张某将羊圈上 待失主认领。第二天 有人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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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日上午,有5只羊跑到张某家的菜园子里吃菜,张某将羊圈上,待失主认领。第二天,有人路过张某家的菜园地,认出被圈的羊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到张某园地来牵羊,指责张某不该将羊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张某拖到路上,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张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张某眼角膜受损,医疗费和误工共损失700元,张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羊跑到张某家的菜园地里吃菜,张某将羊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700元,其中孙某承担200元,由于孙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难度:⭐⭐⭐

题库: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国考),公共基础知识

标签:原告,王某,张某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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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52

2025-08-09 04:06:25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共同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损害事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二是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所谓连带责任,指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主观上都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任何被告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王某侵害情节较重,经济情况较好,故赔偿原告损失500元,被告孙某侵害情节较轻,一时无力支付原告200元赔偿费,先由王某代孙某垫付,然后由孙某偿还王某。这样判处,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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