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 李某 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 刘某提供房屋抵押 张某提供保证

职业资格 已帮助: 时间:2024-11-20 18:18:09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卷三

标签:万元,李某,刘某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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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02

2024-11-20 18:18:09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形式瑕疵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210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李某虽未签字,但其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的义务向借款人方某交付借款,既满足了借款合同的要物要求,也满足了合同形式瑕疵之补救,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已成立且生效。故选项A、B和D错误,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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