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可以获得的清偿额是多少?请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财务会计 已帮助: 时间:2024-04-06 08:14:34

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可以获得的清偿额是多少?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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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财会类考试,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

标签:建设银行,债权人,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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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08:14:34

正确答案:
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获得的债权额为:①首先确定甲公司可用于分配的财产数额。甲公司的财产总额为9687.5万元,其中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已作抵押,价值为3500万元,甲公司可以用于分配的财产为9687.5—3500—6187.5(万元)。②确定债权人建设银行的普通债权。由于已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建设银行的普通债权中应当减去已担保的部分,实际为4896.2—3500—1396.2(万元)。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实际获得318.35万元,即E6187.5—250(破产费用)一300(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应交税金)÷[-27134.6(负债总额)一3500(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300(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一410.5(应交税金)×1396.2(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318.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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