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 17岁 甲公司职工。因为对领班管理行为不满 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投入毒物 造成重大伤害 下列说法

国考公考 已帮助: 时间:2024-02-29 10:45:15

贾某,17岁,甲公司职工。因为对领班管理行为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投入毒物,造成重大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贾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因贾某未成年而无效
B.甲公司可以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
C.贾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劳动合同
D.甲公司不能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合同

难度:⭐⭐⭐

题库:公务员考试,公务员(省考),投资分析师(CIIA)

标签:的是,劳动合同,公司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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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613

2024-02-29 10:45:15

答案:B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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