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公司为开拓业务 在北京设立一家办事处。1998年的一天 办事处负责人王某在出外因公办事时驾车不

国考公考 已帮助: 时间:2025-06-20 12:56:27

青岛某公司为开拓业务,在北京设立一家办事处。1998年的一天,办事处负责人王某在出外因公办事时驾车不慎致人损害,须赔偿5万元,则该5万元应由谁承担,理由何在?( )
A.由王某承担,因为是他致人损害
B.由办事处承担,因为王某是办事处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视同办事处的行为
C.由办事处承担,因为办事处是独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D.由青岛某公司承担,因为办事处是其分支机构,王某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

难度:⭐⭐⭐

题库: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国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标签:王某,办事处,行为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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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138

2025-06-20 12:56:27

正确答案:D
《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题中办事处只是青岛某公司分支机构,并无独立责任能力,王某的职务驾车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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