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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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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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行业知识,财会/税务

标签:摊销,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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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08:20:55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范围、方法以及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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