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写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8 01:12:47

宣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写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工商局对原告保健院所处罚款为1万元,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法》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不适用听证程序。保健院诉称工商局未适用听证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南开大学2005年研) 应用行政法理论,针对本案判决理由,简析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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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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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25

2024-03-08 01:12:47

正确答案:(1)听证的含义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者不公正的影响。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2)听证程序的特征①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听证程序在形式上类似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实质上存在着根本性区别。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者决定的主体(尽管调查人员与处罚决定人员通常分离);而司法审判中的人民法院只能是案件的裁判者而不能同时调查取证和充当追诉人。因此在公正性上听证程序依然无法与审判程序相比。②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程序不仅有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而且社会各界都可以旁听。质证和辩论程序的公开有利于控制权力滥用。③听证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处罚领域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目前听证只适用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其他种类的处罚案件暂不适用。④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⑤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3)本案中《行政处罚法》第42条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院在司法审判的时候可以参照适用。该规章明确规定了5万元以上罚款才属于数额较大宣昌市妇幼保健院被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1万元不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可以不举行听证。因此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败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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